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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信生小额公司与临沂东城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河执字第14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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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生,汉族,临沂市河**人。被执行人临沂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买受人山东东立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XX执字第XX号执行证书,于20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XXX、临沂市XX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2)河执字第1451、1452号拍卖裁定书;20XX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xxx、临沂市xxxx有限公司送达了临贵房估字(2012)第Hxxx号司法鉴定报告,并责令被执行人xxx、临沂市xxxx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履行(20xx)临东信执字第xx号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xxx、临沂市x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后经我院委托临沂贵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丁xx、临沂市xx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八湖镇新xx**食品厂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128.09万元。山东锦程拍卖有限公司根据我院的委托于2013年6月25日行了公开竞拍,但因拍卖时无人竞买,导致流拍;2013年7月16日上午10时进行第二次拍卖,买受人山东东立xxxx有限公司以102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丁xx、临沂市xx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新莲村莲源食品厂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丁xx、临沂市xx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xxxxx食品厂交付买受人山东东立xxxx有限公司,以抵偿(20xx)临东信执字第xx号执行证书确定的相应的借款金额。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xxxx食品厂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山东东立xxxx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山东东立xxxx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芹审判员:徐李明审判员:张洪波

书记员:李汉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