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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士金执行案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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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士金,男,1953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海波,男,成年,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海波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海波挂靠的沂滨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马厂湖镇北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到期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海波挂靠的沂滨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兰山区马厂湖镇北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账户上的到期工程款,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开户行:建行临沂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高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