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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光良诉巩建执行裁定书

(2013)河恢执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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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光良,男,1974年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九曲办事处巩家村。被执行人巩建,男,成年,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九曲办事处巩家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河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巩建及其妻孟祥凤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健审判员:朱磊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靖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