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亿佳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史都华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河民初字第5912、5913、5914、5915、5916、5917、5918、59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史都华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的临河国用字第0143号土地使用权、临房权证河东区字000**4694、000054696、000059169、000059170房产、设备、服装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史都华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的临沂市河东区相公办事处的临河国用字第0143号土地使用权、临房权证河东区字000**4694、000054696、000059169、000059170房产、设备、服装(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