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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与李鑫 刘凤会 刘雪萍 刘玉振执行裁定书

(2011)河执字第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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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太平支行。法定代表人于文彬,行长。被执行人李鑫,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刘店子乡。被执行人刘凤会,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刘店子。被执行人刘雪萍,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刘店子。被执行人刘玉振,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刘店子。

本院作出的(2009)河商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鑫、刘凤会、刘雪萍、刘玉振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高冠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