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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自生、苏左元才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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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自生,男,1968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左元才,男,1968年11月22日生,汉族,居民。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终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左元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左元才的银行存款9万元,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靖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