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xx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执行人x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楼****。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住临沂市兰山区xx路****楼****> 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xxxx办事处xxx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3年xx月x日、20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临沂xx食品有限公司、xxx、xxx、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xx食品有限公司、xxx、xxx、x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临沂xx食品有限公司、xxx、xxx、xxx价值14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审判长:尚芹审判员:徐李明审判员:张洪波
书记员: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