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冰与陈杰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62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x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x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浙江省x市xx村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许xx、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x月x日前履行义务。2013年x月x日向被执行人陈xx送达了拍卖裁定书,但被执行人陈xx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我院委托临沂银城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所查封的被执行人陈xx所有的东风起亚福瑞迪浙xxx**汽车一辆,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63570元【详见(201x)xx评字第xx号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临沂xx拍卖有限公司根据我院的委托于2013年x月x日对涉案车辆浙xxx**进行公开竞拍,但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宋xx于2013年x月x日向我院递交申请,愿意以评估价接受拍卖物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xx所有的东风起亚福瑞迪汽车一辆,车号为浙xxx**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陈xx所有的东风起亚福瑞迪汽车一辆,车号为浙xxx**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宋xx所有,上述财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宋xx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宋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芹审判员:徐李明审判员:张洪波

书记员:李汉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