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学强。被执行人陈西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河民初字第873号、(2003)临民再字终第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陈西平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执行员刘西洋
书记员:赵广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