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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诸葛夫奎、杨义明、徐宝山执行裁定书

(2010)河执字第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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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负责人赵金成,行长。被执行人诸葛夫奎,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相公街道办事处胡店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杨义明,男,1949年12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相公街道办事处胡店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徐宝山,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临沂市河**相公街道办事处胡店村人,农民,住本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河商初字第2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诸葛夫奎、杨义明、徐宝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葛夫奎、杨义明、徐宝山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