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代表人赵金成,行长。被执行人李志凯。被执行人韩庆庄。被执行人李兴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商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凯、韩庆庄、李兴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凯、韩庆庄、李兴美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