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志凯、韩庆庄、李兴美执行裁定书

(2010)河执字第16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代表人赵金成,行长。被执行人李志凯。被执行人韩庆庄。被执行人李兴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商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凯、韩庆庄、李兴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凯、韩庆庄、李兴美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邵明清

书记员:孙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