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德坤。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费昭鹤,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坤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博劳仲子(2013)第6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