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琼。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唐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琼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丹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