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际保,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鲍祖银,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际保与被执行人鲍祖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