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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卿执行案裁定书

(2013)禹执字第0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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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卿,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靳忠。被执行人朱家成,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蚌埠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2)禹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朱家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家成2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家成银行存款人民币26380元予以划拨转帐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华光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任意鑫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