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文魁,男,192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崔华新,男,1955年出生,汉族,蚌埠卷烟厂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0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崔华新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华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华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崔华新银行存款1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国勋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