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云,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禹会区。被执行人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947943-9。法定代表人黄胜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91.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国勋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