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治淮,该公司法律事务处主任。被执行人:蚌埠市中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亢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禹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7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市禹王世家3号楼1单元602号、禹王世家7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两套,并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2011)禹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市禹王世家3号楼1单元602号、禹王世家7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两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勋代理审判员:葛洪乾代理审判员:任意鑫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