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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

(2012)禹执字第000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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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治淮,该公司法律事务处主任。被执行人:蚌埠市中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鲍永福,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禹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禹执字第00061-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安徽省物华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市禹王世家7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2014年9月16日王玉英(身份证号)以成交价343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本市禹王世家**楼****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玉英所有。二、买受人王玉英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勋代理审判员:葛洪乾代理审判员:任意鑫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