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淄博东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禹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丰原发酵技术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330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国勋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