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萍萍,女,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朱正娣,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周家堂,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1)禹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正娣、周家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正娣、周家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正娣、周家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正娣在我市农业银行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朱正娣在农业银行工资收入323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国勋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