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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蚌埠市西区三力金属制品厂执行案裁定书

(2013)禹执字第003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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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西区三力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铁民,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安徽佰仕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习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2)禹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安徽佰仕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佰仕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佰仕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佰仕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予以划拨转账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华光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忠波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