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国生,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住蚌埠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马祖祥,男,194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马祖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马祖祥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任意鑫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