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虎,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周天友,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张从忠,男,194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蚌民一终字第006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天友、张从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天友、张从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天友、张从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周天友在徽商银行蚌埠中荣支行账户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国勋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