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蚌埠市农村商业银行秦集支行。负责人:郑晓燕,该支行经理。被执行人:何树春,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禹民二初字第0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何树春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忠波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