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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2013)禹执字第00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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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84990-4。法定代表人张以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顾正珠,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1)禹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顾正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正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正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顾正珠在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1295账户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国勋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