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蚌埠欣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84990-4。法定代表人张以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顾正珠,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1)禹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顾正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正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正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顾正珠在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1295账户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国勋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