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中煤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令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2)禹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予以划拨转账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户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账号:1228,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华光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忠波
书记员:张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