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单浩天、张文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蒙执字第21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单浩天,男,1993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文秀,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牛飞侠,女,199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蒙执字第216-1号冻结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文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蒙城支行账户(帐户号:60×××97,60×××58),存款人民币32132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文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蒙城支行(账户号:60×××97,60×××58)存款3213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绍祥

书记员:耿曹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