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峰,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负责人代静,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安徽省蒙城县金牛街20号19号处二层。被执行人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俊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蒙民一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6月7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有项目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分公司、琼海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蒙城县房地产管理局项目资本金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绍祥
书记员:耿曹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