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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昝晓霞、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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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委托代理人王贝。被执行人王建军,男。被执行人昝晓霞,女。被执行人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晓龙。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昝晓霞、陕西迅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西莲证经字第1352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6804.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办理完银行贷款结清手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3年6月7日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1352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