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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翁涛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裁字第00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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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翁涛,女。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延锡铭,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翁涛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西行终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翁涛于2013年3月20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撤销于2001年5月14日向第三人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颁发的西安市房权证碑林区字第XX号房产证。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公告形式公布已撤销该房产证,并刊登在2013年4月23日《西安晚报》。201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翁涛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行终字00036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