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农,男。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张农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莲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农于2013年3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撤销向第三人陕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颁发的房产证。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4月17日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公告形式公布已撤销该房产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