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麦秀与被执行人白天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裁字第0060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麦秀,女。申请执行人白天明,男。

申请执行人杨麦秀与被执行人白天明民间借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莲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麦秀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杨麦秀与被执行人白天明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白天明先给付10000元,剩余部分每月至少还款1000元,分30个月还清。被执行人白天明已给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麦秀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6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按和解协议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