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必香,男。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莲劳仲案字(2012)第128号仲裁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名下的银行存壹拾贰万陆仟捌佰捌拾元整(1268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蒋卫鹏
书记员:张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