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刚,男。被执行人林娟,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娟名下的银行存款伍万贰仟元整(5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蒋卫鹏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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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余刚,男。被执行人林娟,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娟名下的银行存款伍万贰仟元整(5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蒋卫鹏
书记员:张亦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