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阙祥光,男。被执行人陕西荣祥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阙祥光与被执行人陕西荣祥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莲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阙祥光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5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月2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荣祥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2013年2月6日,被执行人陕西荣祥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0500元。2013年2月21日,本院将205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阙祥光,阙祥光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