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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雄、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裁字第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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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涛。被执行人高雄,男。被执行人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雄、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西莲证经字第1130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91159.56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2月1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高雄名下陕XXX**牌小车车辆手续。2012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高雄已完全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2013年1月25日,本院解除了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1130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