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忠红,女。被执行人梅敬发,男。
申请执行人马忠红与被执行人梅敬发扶养费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莲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马忠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月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梅敬发银行存款2850元。2013年1月31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28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马忠红,马忠红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15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