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伟红,女。被执行人华小敏,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华小敏名下银行存款3577元(叁仟伍佰柒拾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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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伟红,女。被执行人华小敏,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华小敏名下银行存款3577元(叁仟伍佰柒拾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