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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伟红与被执行人华小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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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伟红,女。被执行人华小敏,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华小敏名下银行存款3577元(叁仟伍佰柒拾柒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王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