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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桂珍与被执行人王继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裁字第0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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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桂珍,女。被执行人王继唐,男。

申请执行人陈桂珍与被执行人王继唐民间借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西民再终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桂珍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月7日,本院向西安市二府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每月除给王继唐保留生活费1000元外,其余由申请执行人陈桂珍领取,至20200元止。2013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陈桂珍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1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