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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继承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裁字第0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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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XX,男。被执行人王XX,男。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继承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XX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002.24元。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继承其母霍XX遗产一案。2013年1月6日,本院扣划霍XX银行存款31002.24元。2013年1月15日,本院将31002.24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XX,王XX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