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被执行人王XX,男。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继承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XX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002.24元。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王XX继承其母霍XX遗产一案。2013年1月6日,本院扣划霍XX银行存款31002.24元。2013年1月15日,本院将31002.24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XX,王XX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