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俊杰,男。被执行人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贰拾万伍仟壹佰贰拾元整(2051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蒋卫鹏
书记员:张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