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天岐与被执行人李纪虎、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1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天岐,男。委托代理人净晓强,男。被执行人李纪虎,男。被执行人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天岐与被执行人李纪虎、陕西华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天岐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5583.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85583.2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天岐于2013年1月8日出具收条并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审判员:李坤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