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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君萍与被执行人陕西荣祥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裁字第0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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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君萍,女。被执行人陕西荣祥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君萍与被执行人陕西荣祥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2012)莲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君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066.50元。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12月13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荣祥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35493元。2013年1月7日,本院扣除执行费后将35067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君萍,张君萍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