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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豪情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裁字第00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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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宇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豪情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胜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晓荣,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豪情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4967.2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月17日,被执行人西安豪情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44967.2元。2013年1月28日,本院将44967.2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关于未执行的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陕西国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晓荣于2013年1月18日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