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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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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军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西民三终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4543.2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2012年12月7日,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0000元;2013年1月1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492.77元;2013年1月17日,被执行人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22050.4元。2013年1月31日,本院将54543.2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三终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三终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