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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光大、刘晓凤、刘艳花、张雨婷、张学与被执行人王涛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00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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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光大,男。申请执行人刘小风,男。申请执行人刘艳花,女。申请执行人张宇婷,女。申请执行人张学,男。被执行人王涛,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涛名下银行存款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