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光大,男。申请执行人刘小风,男。申请执行人刘艳花,女。申请执行人张宇婷,女。申请执行人张学,男。被执行人王涛,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涛名下银行存款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