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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虹与被执行人朱辉、顾锐青、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1

(2013)莲执裁字第0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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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虹,女。被执行人朱辉,男。被执行人顾锐青,男。被执行人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宝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杨虹与被执行人朱辉、顾锐青、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3)莲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虹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124.52元。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杨虹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4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