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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祥军与被执行人周小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字第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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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祥君,男。被执行人周小民,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小民名下银行存款贰仟元整。(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