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祥君,男。被执行人周小民,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小民名下银行存款贰仟元整。(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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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祥君,男。被执行人周小民,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小民名下银行存款贰仟元整。(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