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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钱心红与被执行人杨蕊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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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钱心红,女。被执行人杨蕊,女。

申请执行人钱心红与被执行人杨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9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心红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000元,案件受理费688.96元案件受理费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钱心红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9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